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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余姚日报

买方能否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日期: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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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市民生活·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制图 邵天骊

  市民李先生来电咨询:

  今年7月,我公司向常州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50万元的线路板。我公司支付30万元并提取全部货物后,常州公司随即要求我公司付清余款20万元。我公司以未收到增值税发票为由进行抗辩而拒不支付余款。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公司的做法对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买卖合同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具发票虽然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但只是一种附随义务,是否开具并交付发票不属于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本案中,李先生的公司如果没有与常州公司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李先生的公司就不能以常州公司未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附随义务来抗辩付款义务。也就是说,李先生的公司仍然应当支付余款。当然,常州公司收到全部货款后应当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