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对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吗?
日期:12-08
制图 邵天骊
市民刘女士来电咨询:
去年12月,我与张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张丽(今年10周岁)由我抚养,张先生每月向张丽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现在,张先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我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张先生。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张先生,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刘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后,双方对女儿张丽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张先生应该按约向张丽支付抚养费。现在,张先生未按期支付抚养费,应由张丽作为权利人向张先生主张抚养费,刘女士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也就是说,应由张丽作为原告,刘女士作为张丽的法定代理人,向张先生主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