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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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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出事故致伤残 两工友因赔偿引纠纷

日期: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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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市民生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张敏)好意为同村人兼工友提供“顺风车”,结果却因为翻车的意外而惹上“赔钱官司”,大岚镇隐地龙潭村的村民沈朝阳(化名)为此烦恼不已。近日,市司法局大岚司法所调解员联合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兼顾人情和法理,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调解。

  事发当天,沈朝阳和沈家根(化名)要同去工地上班。鉴于沈家根没有交通工具,沈朝阳便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载他一程。

  到达工地后,沈朝阳停车并先下了车。此时意外发生了,三轮车突然倒溜侧翻,来不及下车的沈家根摔倒在地,导致严重受伤。这次受伤,沈家根花去医药费2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为精神伤残八级、外伤致残十级。

  事后,沈朝阳和沈家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沈朝阳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没有收取任何报酬,且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已是仁至义尽,不应该再赔偿;沈家根则认为自己虽然是免费搭乘,但驾驶人仍需对安全负责,因此沈朝阳须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矛盾一时无法调和,双方当事人向大岚司法所寻求帮助。征得双方同意后,大岚司法所指派调解员,联合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朱俊杰律师处理这一纠纷。调解人员在充分采集案件客观事实、听取各方意见的情况下“释法明理”,以《民法典》为准绳,以类似案例的判决思路为借鉴,以同村村民和谐共处的村风为黏合剂,提出沈朝阳承担部分责任、适当减免赔偿金额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纠纷就此得到圆满化解。

  律师提醒市民,法律明文规定,驾驶人对自已驾车时的过失所导致的乘客损害,包括人身及财产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在邀请他人“搭乘”或者答应他人搭乘的请求时,也意味着须为他人的安全负责。“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作为驾驶人员,应当在整个驾驶过程包括停车过程中,都保持精神高度集中,以防发生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