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俞海银)近日,牟山镇持续出现PM2.5高值热点,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第三环保所立即抽调走航车,结合非现场执法模式,对牟山镇高值点周边区域进行巡查。巡查过程中,走航车显示某一区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数值出现异常升高现象,对该区域企业进行进一步核查,发现某企业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企业主要从事塑料造粒的生产加工,建有造粒生产线8条,配套安装水喷淋+活性炭处理设施。主要生产工艺:聚丙烯—搅拌—造粒—切割—包装—成品。企业生产项目2009年9月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并于2020年1月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检查时,现场3条造粒生产线正在作业,配套安装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中水喷淋正常运行,但活性炭箱体内未放置活性炭,导致造粒作业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鉴于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查处。
通过空气质量监测平台,结合走航车监测等“非现场执法”模式作为案件来源和取证手段的重要一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精准打击,有效统筹了执法资源,提升了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