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 邵天骊
市民李先生来电咨询:
我与小丽是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的。恋爱期间,我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向小丽转账6万余元。现我们因性格不合已经分手,我多次要求小丽返还上述款项,但小丽认为,这些款项是赠与,不需要返还。请问律师,关于赠与有哪些法律规定?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赠与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声明,只有转账记录,很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也就是说,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但是,无偿并不意味着没有条件,赠与根据是否附有条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无条件的赠与,不需要返还,比如微信红包等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返还的;二是附条件的赠与,可酌情返还款项,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