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沈彦汝)货车超限超载,驾驶员以及货车所属的运输企业可能面临罚款,那你知道货物装载单位也有可能要受到处罚吗?近日,市交通运输局江南交通运输管理所处理的一起货车超限超载案件中,货物装载单位相关负责人就因为“连带责任”被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天,在余梁线路段进行日常检查时,江南交管所执法人员发现一辆轮胎被压得扁平、存在超限嫌疑的安徽牌照大货车。
经查,该车为四轴货车,根据规定车货总重不能超过31吨,然而其车货总重高达62.93吨,超限率超过100%。事发当时这辆货车装运了沙子,从兰江街道筀竹村开往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该车系安徽省阜阳市某运输企业所有,交通执法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1005元的罚款。
此外,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规定,货物装载单位不得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当车辆超限率达到80%时货物装载单位将被罚款。执法人员顺藤摸瓜,锁定该车货源地为一处山塘,并对货物装载单位负责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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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吨王”正式入刑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要求全国范围内的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明确表示,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在所属货运车辆的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超载导致总质量超过100吨的情况,就应该判定为严重的安全隐患,货运企业的负责人可能会被认定为危险作业罪,并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