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 邵天骊
市民张先生来电咨询:
上个月的一个周末,我去外地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住院治疗后需要休息半年以上。经交警认定,对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误工费该如何认定?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误工费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前提是侵权行为致使其存在收入实际减少的客观情况,误工费金额应根据其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时间一般以不超过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限为宜,若实际误工时间短于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限,则应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