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式照顾,经济独立!老年人新型同居增多
日期:10-25
本报讯(记者 张敏)近日,60多岁的市民朱阿姨(化姓)来到市公证处咨询,称她照顾“同居老伴”李大伯(化姓)多年,李大伯去世后,她是否能适当分一些他的遗产?市公证处工作人员了解到,朱阿姨口中的同居关系,有别于人们的一般认知,更多地建立在“保姆式照顾”和“经济独立”的基础上。
现在,越来越多的单身老年人选择朱阿姨和李大伯这样的新型同居方式,搭伙过日子,一些纠纷随之而来。今年,市公证处接到的关于老年人新型同居法律关系的咨询已有30多起,并有增多的趋势。
“这种新型同居关系,大多出现在丧偶、离婚的老年人中。这些老年人往往有一定的积蓄,注重生活品质,又不想给子女造成麻烦。以付酬劳的方式,找个‘同居老伴’照顾自己,成了这部分人的选择。”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说。
新型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双方的财产无法共享,且互为继承人的法律关系也不成立。以朱阿姨为例,虽然她和李大伯同居多年,在生活上对李大伯照顾有加,但不能和李大伯共享财产,同时,由于她每月从李大伯处得到酬劳,她也无法在李大伯去世后继承他的遗产。“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该工作人员说,“但是,由于朱阿姨每月都从李大伯处拿到酬劳,她对李大伯的扶养关系就不成立了,最终无法分得遗产。”
据市公证处工作人员透露,像朱阿姨这样对新型同居的法律关系不甚明了的人还有很多,甚至有一部分人因财产分配、遗产继承的问题而闹得不可开交。
那么,该如何应对新型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呢?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可以对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事先约定,从而避免事后烦恼。“最好双方签订协议,协议里需要约定被照顾方是否收取酬劳、生活费由谁开支以及相应居住权等事项,特别是在居住权问题上,双方签订协议后,可以对居住权进行登记,厘清相关法律关系,避免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