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业主有权不付或少付物业费?
日期:10-13
制图 邵天骊
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
我居住的小区虽然由物业公司管理,但是小区内的工作人员都是大爷、大妈“级别”的。我认为,物业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服务质量堪忧。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有权拒绝支付或者减少支付物业费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物业服务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也就是说,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应当向小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或者减少支付物业费,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仅仅是在某方面存在轻微瑕疵,业主可以督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但一般无法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或减少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在某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业主不仅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公司进行整改,还可以要求减少支付相应的物业费,但鉴于物业公司通常在其他方面也提供了物业服务,故业主要求拒绝支付全部物业费往往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