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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余姚日报

夫妻一方出具借条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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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市民生活·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制图 邵天骊

  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

  张某与王女士是夫妻关系。去年3月6日,张某因家庭经营水果生意需要向我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日,我向王女士的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现在,我多次催讨,王女士却说,其对借款不知情,不承担还款责任。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有权要求张某和王女士共同还款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民间借贷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张某的借款是用于家庭经营水果生意需要,且刘先生与王女士之间有银行转账往来,就可以认定该笔借款系基于张某和王女士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刘先生有权要求张某和王女士共同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