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保洁阿姨被试驾车撞伤,谁赔偿?
日期:09-05
■本报记者 张云霞
61岁的保洁员姚阿姨在下班途中,被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驾驶的一辆试驾车撞伤,花去了不少医药费。姚阿姨受雇于宁波一家家政服务公司,且早已过了退休年龄,这样的人身损害该由谁来赔偿呢?近日,梨洲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街道总工会不仅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矛盾纠纷,而且又进行了精准普法,让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满意而归。
事情发生在去年年底。姚阿姨是鹿亭人,租住在梨洲街道,在城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当保洁员。当天傍晚,姚阿姨下班后,在公司内的停车场被一辆试驾车撞倒,驾车的是公司员工。被撞后,姚阿姨起初认为伤势并不严重,采取了保守治疗,却不知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前前后后跑医院20多趟,花去医药费7000多元,身体仍没有得到有效康复。为了维权,姚阿姨在家人的陪同下,先去做了伤残鉴定。经鉴定,姚阿姨左胫骨骨折、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韧带损伤。
事后,姚阿姨向汽车销售公司多次提出索赔,对方表示姚阿姨是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应该让家政服务公司赔偿,而家政服务公司表示愿意赔偿,但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姚阿姨找到了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考虑该起案件走法律途径,程序比较复杂,加之该案涉及金额不大,适宜调解,市法律援助中心将该案转交到了梨洲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受理此案后,结合当下开展的“‘惠企安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活动,梨洲街道调委会调解员、梨洲司法所所长徐文建和街道总工会工作人员黄家瑞第一时间来到涉事的汽车销售公司了解情况。“如果受害人没到退休年龄,可以根据伤残鉴定结果,采用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处理,但现实情况是,姚阿姨已经退休,被第三方侵权后人身受到损害,她的情况不适用于工伤赔偿,只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徐文建说,经过调查走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纠纷应由侵权的第三方,即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责任,对姚阿姨作出赔偿。
之后,梨洲街道调委会又组织姚阿姨和汽车销售公司、家政服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到调解室面对面调解。现场,徐文建将法律法规融入调解之中,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讲解赔偿流程,通过现场普法,告知三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三方当事人听后都认为合法合理,对调解方案非常满意。最后,该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支付姚阿姨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类费用4万元,同时姚阿姨也同意与家政服务公司解除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