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兴趣班费用能否纳入抚养费中分摊?
日期:09-01
制图 邵天骊
市民朱女士来电咨询:
去年,我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小李由我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离婚后,小李跟随我读书、生活,我为小李报名参加钢琴、国画等兴趣班,支出6万元,李某均不知情。现我要求李某分担一半兴趣班的费用,未果。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有权要求李某分担兴趣班的费用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子女在成长阶段必要的支出,离婚后不论父母是否直接抚养孩子都应当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费。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一般不予支持。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参加兴趣班等产生的费用,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本案中,朱女士为女儿小李支付的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未经李某认可,且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朱女士无权要求李某分担兴趣班的费用。但是,朱女士、李某作为小李的父母,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可以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