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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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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还能涨“工资”吗?

日期: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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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市民生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 张 敏

  出于各种原因,一些“退休族”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选择继续工作。“再就业”后,他们往往在用工法律关系认知上陷入迷茫,容易遭遇劳动用工权益保护难题。近日,52岁的黄大姐就为了“涨工资”一事,在亲戚的陪同下来到市司法局鹿亭司法所寻求帮助。

  黄大姐家在鹿亭乡,但自2015年起,她就一直在市区的一家电器厂打工。今年年初,该工厂给工人普加工资,其他工人都非常开心,唯独黄大姐闷闷不乐。原来,加工资的名单中没有她,黄大姐认为自己与其他工人做着同样强度的工作,加工资应该也有自己的份,于是找了车间主任理论。车间主任表示这一轮加工资像黄大姐这样的“超龄”人员没有份。黄大姐不认同工厂“超龄”的说法,这样的区别对待让她感到非常不公平,双方吵得不可开交。

  前不久,黄大姐在亲戚的陪同下来到了鹿亭司法所咨询,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组织人民调解员、农村法律顾问对双方进行调解。

  据了解,黄大姐已于2021年6月退休。退休后,她继续留在原企业干活,对于这一点,黄大姐和企业方面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劳动关系的认知上。

  企业方认为黄大姐退休后,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黄大姐不享受一般职工待遇是合情合理的,而黄大姐坚持认为自己在岗位上兢兢业业,理应获得与一般职工同样的待遇,不能因为已经退休而区别对待。

  面对双方的争论,律师找准切入点,阐述法律观点。律师明确表示,目前企业与黄大姐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而企业方,应该与黄大姐重新签订劳务合同,详细载明劳务费等条款,在双方都认可的前提下签订,避免产生劳务纠纷。

  在律师阐述法律观点后,双方态度均有所缓和,调解员就趁热打铁“促和局”,引导双方看到彼此“好”的一面。企业方认为黄大姐工作表现好,愿意踏实干活,黄大姐认为工厂效益稳定,也愿意继续干下去。最后,双方在律师的指导下签订新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企业按现职人员工资增长额度的一半给黄大姐增加工资,双方至此握手言和。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务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参加调解的律师和调解员提醒,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务纠纷中,劳务人员需就双方间存在劳务关系、对方拖欠劳务费进行举证,所以,在劳务人员无法与接受劳务方签订书面协议时,劳务人员应注意留存相应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用工期间的考勤打卡记录、派工短信和邮件、微信群的工作聊天记录、工牌、工作服以及证明劳务费标准及支付情况的证据,如劳务费以银行转账或其他方式发放的转账记录、劳务费核算单、劳务费对账单、劳务费确认单、劳务费欠款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