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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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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亲情卡”“亲属卡”不分你我 分手时想讨回

日期: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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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市民生活·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 张敏

  一对青年男女恋爱时如胶似漆、不分你我,连自己的财产也可以“共享”。不想分手后,男方向女方追索恋爱期间通过“亲情卡”“亲属卡”消费的3万余元。近日,市公证处公证员接到男方李征(化名)的咨询,对此作出解答。

  李征告诉公证员,他和前女友宁茜(化名)于去年相识并发展成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李征为讨宁茜开心,开通了支付宝“亲情卡”和微信“亲属卡”的支付功能,宁茜付款时可以选择“亲情卡”“亲属卡”的付款方式,款项从李征账户扣除。

  不久后,李征和宁茜因感情不和分手。李征在解绑“亲情卡”“亲属卡”时发现宁茜此前经常通过“亲情卡”“亲属卡”消费,因为每次金额不大,所以他没有收到扣款提醒,但累计起来有3万余元。李征认为,既然分手了,这些消费款项应为借贷;宁茜却称,这些应该是赠与。双方各执一词,因此,李征到市公证处咨询并想办理这些消费款项的保全公证。

  公证员告诉李征,借贷关系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李征并没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两人之间有借贷合意,加上两人是恋人关系,相较于普通朋友亲密许多,恋爱期间,李征为宁茜开通“亲情卡”“亲属卡”支付功能的过程中均有“赠送”的提示,且李征代宁茜支付的每笔消费款项涉及金额都比较小,因此,这些消费款项一般被认为是李征基于恋爱关系对宁茜的赠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即使分手,也无法撤销该赠与行为。

  随着“网络支付”逐渐成为主流的消费方式,恋人之间“你消费,我买单”成了一种新风尚。公证员提醒,情侣之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应注意转账时要备注用途并保留相应凭证及支出明细;纠纷发生后,应妥善处理,保护好双方隐私,通过合理合法手段主张权利;也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等形式表达忠诚、爱意,如不存在借贷关系,应慎重出具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