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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余姚日报

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履行探望义务吗?

日期: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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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市民生活·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制图 邵天骊

  市民李先生来电咨询:

  一年前,我与徐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婚生女儿小李(12周岁)由我抚养,徐某享有探望权。后徐某一直没有来探望小李,小李想以严重缺失母爱为由起诉徐某。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小李有权起诉徐某,要求其履行探望义务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探望权既是父母行使法定的与子女相处的权利,也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解除婚姻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拒绝探望子女;同时,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也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因此,小李有权起诉徐某,要求其履行探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