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吗?
日期:08-11
制图 魏力谨
市民刘女士来电咨询:
我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一年多了。其间,我们各自管理自己的收入。10周岁的儿子跟我生活,我独自承担了儿子的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而张某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并以双方仍然为合法夫妻关系为由,一直不管不问,未尽任何抚养义务。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都应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本案中,如果刘女士的陈述属实,从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子女权益的角度考虑,刘女士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及儿子年满18周岁前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