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非亲生子女,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吗?
日期:08-04
制图 邵天骊
市民李先生来电咨询:
我与小丽因性格不合已经协议离婚。现在,我发现抚养了10年的女儿居然不是亲生的,非常郁闷。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有权要求小丽返还所有的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如果李先生陈述属实并通过亲子鉴定意见确认女儿不是其亲生子女,李先生对女儿就没有抚养义务。因为误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为自己亲生子女,从而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李先生有权要求小丽返还所有的抚养费。而且,小丽的行为对李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李先生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