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受害人的年龄有关吗?
日期:07-21
制图 邵天骊
市民李先生来电咨询:
上个月,我的儿子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我要求张某赔偿生活费,而张某认为,70周岁的李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收入来源,他不能向我赔偿生活费。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张某还需要赔偿我生活费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也就是说,受害人年龄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件。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免除或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张某需要赔偿被扶养人李先生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