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时限引发争议 法律援助中心成功调解
日期:07-20
本报讯(记者 张敏)工伤赔偿主要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前三项的赔偿尺度,法律有明文规定,然而最后一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法律上没有规定固定计算方法,一些争议也由此而引发。近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严容就办理了一起因停工留薪时限发生争议的工伤赔偿案件。
去年3月底,谢某经人介绍来到宁波某建筑有限公司工作。当年5月下旬,谢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意外受伤。意外发生后,建筑公司代表将谢某送到市中医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谢某右足部分趾骨骨折、右足肌腱有损伤。住院治疗22天后,谢某出院。其间,该公司为谢某支付医疗费7000余元并聘请了护理人员。
此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谢某工伤,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谢某工伤等级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谢某找到公司申请工伤赔偿,提出公司至少要给自己停工留薪3个月。然而,公司却以工伤保险补偿多少费用就给谢某多少费用为由,拒绝其停工留薪3个月的索求,并要求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不赔偿其他任何费用。
谢某和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谢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谢某的陈述后,当场受理了他的申请,并指派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严容律师为其提供服务。
此后,承办律师严容为谢某拟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今年3月底,劳动仲裁院开庭仲裁,仲裁员在开庭之前组织双方先行调解。建筑公司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总金额已经高达8万元左右,这个赔偿标准已经不低,不愿再多赔偿。而承办律师认为建筑行业本来工资就高,而且在8万元赔偿中,建筑公司实际承担也就1.5万元左右。谢某此次受伤,暂时无法干重体力活,且对今后找工作也有一定影响,要求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不过分。
双方在调解中都陈述了自己的立场,在法、理、情允许的尺度内,均作出了让步。最终,谢某和建筑公司达成协议,除了三项一次性补助金外,谢某将索求的停工留薪时限从3个月改为2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谢某9万余元。近日,谢某跟承办律师联系,表示已经收到建设公司的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