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敏 通讯员 施奕伊)婚姻不是儿戏,同居不是结婚,若无法律认证,同居关系中,双方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近日,“新婚”不久的胡晓蝶(化名)来到市公证处咨询,问的就是“离婚”后彩礼返还及房子归属问题。公证员听完胡晓蝶的讲述,发现了问题。原来,胡晓蝶和“丈夫”并非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她认为的“离婚”一事根本不存在,相应财物的处置也随之发生变化。
胡晓蝶这段和他人同居的经历始于去年。当时,胡晓蝶和张仪征(化名)恋爱并同居。今年年初,张先生给了胡晓蝶一笔彩礼。两人还以张仪征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胡晓蝶支付了部分房款。5月,他们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一周后,张先生前往外地工作,两人从此分居。6月,胡晓蝶向张先生提出“离婚”。
针对这一情况,公证员告诉胡晓蝶,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张先生给了胡晓蝶彩礼,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先生可以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但是判断应否返还彩礼,除了考虑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还需要综合考量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对于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还应当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
关于同居期间两人所购房产的分割问题,公证员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该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胡晓蝶仍可以依据相应的出资证据提出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来确定房屋份额的请求。也就是说,该房屋胡晓蝶是否有份额,还要看胡晓蝶能不能提出购房时出资的证据。
公证员提醒,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置办房产,最好在产权证上注明共有份额,支付房款时,可在转账附言中注明款项性质及用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这样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可以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另一方提出按出资比例折价补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