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吗?
日期:06-09
制图 邵天骊
市民李女士来电咨询:
我居住的老小区有很多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物业公司不管不问。上个月,张阿姨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突然自燃,把我2万多元的摩托车烧坏了,直接经济损失18000元,张阿姨无力赔偿。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业主财产、人身遭受损失、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李女士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