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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余姚日报

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吗?

日期: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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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市民生活·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制图 邵天骊

  市民李女士来电咨询:

  我居住的老小区有很多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物业公司不管不问。上个月,张阿姨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突然自燃,把我2万多元的摩托车烧坏了,直接经济损失18000元,张阿姨无力赔偿。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业主财产、人身遭受损失、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李女士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