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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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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再就业”受伤 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日期: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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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民生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 张 敏

  法律明文规定,人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退休后“再就业”受伤,是否也会同样被认定为工伤呢?近日,丈亭镇三江老娘舅工作室调解了一起纠纷,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李如花(化名)退休后想发挥余热,便到丈亭镇某企业食堂里“再就业”,成为一名“食堂阿姨”。半年前,李如花在食堂工作时不慎滑倒造成臀部受伤,并住院治疗。伤势痊愈后,她便向企业索求工伤赔偿,没想到却被企业负责人以“不是企业员工”的理由拒绝。双方为此产生争执,双双来到该镇三江老娘舅工作室,让老娘舅来主持公道。

  三江老娘舅工作室是市司法局丈亭司法所和丈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指导的我市首家个人调解工作室。其负责人徐和岳有着丰富的调解经验。在了解此次事件的前因后果后,徐和岳给出了明确答案:即退休后“再就业”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徐和岳表示,法律有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构成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李如花已经退休并每月领取了退休金,“再就业”受伤后,不应认定为工伤。

  听了徐和岳的话,李如花急了,觉得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对此,徐和岳从劳务关系的讲解入手,层层剖析,就李如花的疑问继续进行了耐心解答。徐和岳表示,李如花在企业食堂烧饭这一工作,虽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应认定她与企业负责人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因此,李如花此次受伤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获得救济。

  听完徐和岳的陈述后,企业负责人和李如花之间的分歧也渐渐消除。徐和岳趁热打铁,劝解双方以和为贵。企业负责人当即表态,李如花在厂里烧饭勤勤恳恳,他愿意承担此次的医药费,并给予一些赔偿;同时,在早前订购的防滑垫到货后,他也会及时铺在食堂地面上,以防此后再度发生意外事故。李如花对这个方案感到满意,和企业负责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一开始剑拔弩张的气氛荡然无存,顺利解决了这桩烦心事,最后和和气气地离开了三江老娘舅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