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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余姚日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吗?

日期: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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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市民生活·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制图 魏力谨

  市民万先生来电咨询:

  我与某五金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事宜。现因各种原因,该合同被确认无效,我多次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未果。请问律师,对于这种情况,我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万先生不能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可以要求该公司按照其过错程度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