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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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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安全管理到底怎么做?最新要求来了!

日期: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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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地方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沈彦汝)出租方与承租方是否签订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园区是否设有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的集中停放点?园区内每个楼层和每个承租方是否都规范安装了逃生警铃……连日来,市应急管理局各基层所执法人员走进辖区小微园区开展“扫楼式”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确各方职责,压实安全责任,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5月25日印发了《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针对不同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提出了不同要求。

  针对出租方,《暂行规定》明确了“十必须”,即必须保证厂房消防审验合格,必须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开展每日安全巡查,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必须安装联动逃生警铃,必须落实电气焊作业“审批、清理、动火、监护、处置”五到位措施,必须组织联合应急演练,必须清退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

  针对承租方,《暂行规定》明确了“十不准”,即不准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使用功能,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隔断、装修装饰,不准在厂房、仓库内设置宿舍,不准在厂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不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准违规分租转租厂房,不准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不准乱堆乱放危险化学品,不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准违规充停电动车。

  此外,《暂行规定》指出现场工作人员要做到“十必会”,即会第一时间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会使用联动逃生警铃、逃生装备,会按规程安全操作,会排查岗位事故隐患,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会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会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暂行规定》为我们执法提供了指南。”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我们会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厂中厂’‘园中园’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