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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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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儿教育问题夫妻分居 离婚时财产分割又起波澜

日期: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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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民生新闻·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张敏)大家都知道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然而却很少有人知道,离婚时分居期内一方获得的财产,也要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近日,市民黄德江(化名)来到市公证处,咨询了夫妻长期分居,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一事。

  据黄先生自述,他和妻子王莹(化名)也曾有过一段幸福美满的时光,但随着女儿长大上学,夫妻间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我们在女儿的教育问题上争吵不休。我妻子坚持要送女儿出国读书,而我则认为国内也很好。”黄先生说,夫妻俩各持己见,谁也不让谁,两人之间的争吵也越来越激烈。

  在又一次争吵后,王女士一气之下带了女儿回娘家居住,而黄先生也不愿意让步,两人就此过上了分居的生活。女儿初中毕业后,王女士就不顾黄先生的反对,带着女儿出国读书了。

  面对这些情况,黄先生气愤不已,原本打算那时候就和王女士离婚,但考虑到女儿还小,怕伤害女儿,便暂时打消了这个念头。除了每个月给付对方一笔生活费外,两人维持分居的现状,并无过多联系。此后,黄先生专心事业,做生意有了一些收入,也曾买入新的楼房产。

  时间过得很快,一眨眼黄先生的女儿大学毕业了,决定留在国外工作、生活,而王女士也不打算回国。黄先生觉得这样的婚姻生活无法再继续下去,就提出和王女士离婚。此时,王女士提出,离婚可以,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包括分居期间黄先生的所有收入,都要分自己一半。

  听到王女士这样说,黄先生无法接受。他认为,自己这么多年从未亏待过王女士和女儿,不仅承担了孩子出国的费用,每个月还要支付一大笔生活费,作为丈夫和父亲,他已经尽到了责任。他与王女士分居这么多年,对方名下也没有什么财产,如果按照王女士所说就连分居期间所得也要分一半给她,他实在接受不了。分居期间的财产究竟该不该分割给王女士?带着这个问题黄先生来到市公证处咨询,寻求答案。

  公证员告诉王某,夫妻二人通过结婚登记创设了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特殊身份关系,其特殊性既体现在共同生活的身份关系上,又体现在合二为一的财产经济上。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合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那么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而不是个人化财产。因此,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也就是说,如果黄先生所说属实,那么其名下的房产还是归其所有,但是需要将差额部分抵偿给王女士。至于差额部分是多少,还要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来源及贡献度等因素来判断。

  市公证处提醒市民,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或者其他原因而长期分居,建议双方对分居期间一方所取得的财产性质进行书面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