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日期:05-05
制图 邵天骊
市民万女士来电咨询:
我和吴某因性格不合想离婚,双方经协商约定婚生儿子由吴某抚养,我每月可以探望儿子三次。但是,我担心吴某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我见儿子,因此非常纠结。请问律师,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涉及子女探望权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拒不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