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敏)好心邀请朋友来做客,其间,饮酒聚餐,不想朋友竟酒后死亡,其家属要求巨额赔偿。这笔钱究竟该不该赔?近日,新余姚人金鑫忐忑不安地走进市司法局低塘司法所,就上述问题寻求司法解答。
在低塘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前,金鑫讲述了这起悲剧的来龙去脉。据金鑫自述,3月19日中午,他邀请6位好朋友到自己家里做客。那自然少不了请客吃饭。当晚,金鑫一行人至一家饭店聚餐,除了陆远因晚上还有工作没有喝酒,其余6人均有不同程度的饮酒。陈向强喝了一杯白酒,其间,他离开饭桌几次又马上返回,直至最后一次离开后没有回来。当时,有人担心便出去查看情况,发现陈向强在车边呕吐。“朋友问他,有没有不舒服,要不要去医院,他说自己没事,不用去医院。”金鑫说。
如果没有后面发生的事情,那么陈向强酒后呕吐的事情只能算聚餐中的一个小插曲。然而,让所有人意想不到的是,悲剧随后无声无息地发生了。据金鑫自述,此后,他们几人陆续回家,留下当晚并未饮酒的陆远代为照看陈向强。但没过多久,陈向强突然倒地,失去了意识。陆远立即叫救护车将其送至医院急救,不幸的是,陈向强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向强的猝然离世给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事后,陈向强家属以聚餐组织者金鑫没有尽到对陈向强饮酒进行善意提醒以及酒后未尽安全义务致其死亡为由,要求金鑫赔偿一笔巨额费用。
司法所工作人员听完金鑫的自述,当面向金鑫询问了几个关键性的细节,即当晚在吃饭喝酒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劝酒行为,在喝酒过程中是否注意到了陈向强的醉酒状态,用餐结束后对陈向强是否存在照顾、照看行为,是否尽到了酒后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将其送回家并保持其不处于危险状态,在饮酒过程中组织者及其他参加者有无强迫性劝酒、斗酒等重点行为。
根据金鑫的回答,司法所工作人员给出了详细的司法解答。法律规定,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同饮酒者的赔偿责任认定应当符合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被侵权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备以上要件时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金鑫自述,其他参加聚餐的人没有劝酒等行为,陈向强也不存在饮酒过量的情况,其酒后并未显示不能自控的醉酒状态且明确拒绝共同饮酒人的护送要求,之后又由未曾喝酒的陆远留下照看,金鑫已经尽到了作为组织者对同饮人员负有的相应注意、看管以及酒后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人也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切是建立在你真实陈述的基础上,如果当晚确实存在起哄、劝酒、斗酒等行为,或者你作为组织者未尽到酒后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对陈向强体感不适的情况置之不理、安排同样饮酒的朋友代为照看等行为,都属于存在疏忽大意,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补充。
金鑫听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此类聚餐者饮酒后死亡案件的解释分析,对这起悲剧背后的法律后果有了清醒的认识,感谢工作人员后便离开了。
“很多人不明白,好心好意请人喝酒,怎么最后出了事要自己担责?其实,从法律上说,共饮人基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相互之间负有保障彼此酒后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具体包括饮酒过程中应相互提醒、劝阻,饮酒后应相互照顾、护送、通知、协助等,对醉酒的人应采取充分有效措施排除其危险状态,以确保人身安全。作为聚餐的组织者,责任更为重大。朋友之间相约聚餐并饮酒属于联络感情和增进友谊的常见社交行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该行为,但餐桌上饮酒、劝酒应保持理性,要摒弃劝酒、斗酒等陋习。”低塘司法所工作人员说。
(为保护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