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半价买“全新”叉车 最终被罚款3万元
日期:04-12
本报讯(记者 赵科科)叉车是一种起重机械设备,是特种设备的一种。一般情况下,买一辆全新的叉车需要5万元左右,而有人只花一半的价格就买到了一辆“全新”的叉车,岂料贪小便宜吃大亏,最后花的钱比买全新叉车还多。近日,市市场监管局陆埠分局对陆埠镇某工厂使用未经许可和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不久前,市市场监管局陆埠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陆埠镇某工厂内有一辆叉车正在作业,车身上标有“CPD-20”、“新能源叉车”等字样,但无铭牌、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当事人现场也无法出示该辆叉车的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登记证等相关材料。于是,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叉车的合格证显示“山东新能源电动叉车”、“生产日期:2022年3月”等信息,但是在铭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等资料上却显示制造单位为“安徽辉城车业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22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发觉两者信息并不匹配。
于是,陆埠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咨询了购买叉车的细节。原来当事人在抖音上看到一则宣传广告:一辆全新的叉车仅需2.5万元,价格只有常规叉车的一半左右。当事人被低廉的价格所吸引,随即向对方订购了该叉车。但万万没想到,买到的叉车不仅不能正常使用,还要面临处罚。真是贪小便宜吃了大亏。
为了彻底解决此事,陆埠分局执法人员主动向安徽省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该设备有关情况。最终查明,该叉车系由郓城县张营街道大人村村民吴某个人制造,且未取得生产许可,同时提供给当事人的资料也非真实材料。
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有重大的安全隐患,也无法通过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且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叉车)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叉车,并处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