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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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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余姚日报

雨天在住宅小区内骑车时不慎摔倒,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日期: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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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市民生活·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制图 邵天骊

  市民李先生来电咨询:

  上个月周末的一个下雨天,我在某居民住宅小区广场的花岗岩路面上骑自行车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花了医药费近8万元。现我以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未果。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侵权责任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居民住宅小区属于小区居民的活动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雨天路滑”是所有普通人应知的基本常识,即使周围没有相关的警示标志,李先生也应有基本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因此,李先生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