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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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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购买的房子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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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民生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 张敏

  法律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或者夫妻关系自然终止之日的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对于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所得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还有许多人会产生误解。近日,市民刘女士就带着这样的疑问来到市公证处寻求答案。

  在市公证处公证员面前,刘女士缓缓地讲述了其婚姻中的“一地鸡毛”。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相爱容易相处难,曾经相濡以沫的两人,却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走到了要离婚的地步。前不久,刘女士和丈夫陈先生一起到市婚姻登记处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根据法律规定,自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

  然而,刘女士和陈先生对这桩婚姻都心灰意冷了,都没有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意愿。离婚冷静期结束后,两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因刘女士和陈先生没有生育子女且没有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手续办得十分顺利。

  离婚后,两人原本该“一别两宽”。然而,前段时间刘女士从朋友处得知,前夫名下竟然有一套房产,而她对此却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找到陈先生询问此事,陈先生面对刘女士的质疑,坦然承认的确新购置了一处房产,只是这套房屋是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

  刘女士提出该房产购买时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陈先生分一半房产给自己,却被对方断然拒绝。

  “他斩钉截铁地告诉我,房产是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那时候我们已经决定离婚并且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所以他认为这套房子和我没有任何关系。”刘女士说。

  看到前夫信心满满、侃侃而谈的样子,刘女士的想法动摇了。为寻求一个正确的答案,她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来到市公证处咨询。

  听完刘女士的讲述后,公证员解释,离婚冷静期是一个特殊的“缓冲期”,其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夫妻的矛盾设立一个缓冲带,避免冲动离婚。离婚冷静期内,如果铁了心要离婚的,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真正做到好聚好散。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双方真正离婚的时间是双方拿到离婚证时,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因此,刘女士和陈先生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仍适用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作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就是说,陈先生新购置的房产,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有权利进行分割。

  公证员在这里提醒市民,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应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不能盲目购置,尤其是对于购置房屋、小型汽车等大件的不动产和动产。同样,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也不能私自对财产进行处置,必要时夫妻双方还可以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并对协议进行公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