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敏
员工上岗仅4天就不慎受伤,在赔偿问题上,员工和用人单位产生了争议,未签劳动合同这一细节成为双方的“理”。近日,受伤员工胡云(化名)走进市司法局丈亭司法所求助。
胡云年后顺利地找到了工作,成为丈亭镇某机械厂的一名员工。但是,新的生活才刚展开,意外就来了。上岗才4天,胡云就在操作机床时不慎受伤,经过9天住院治疗后,才得以出院。其间,厂方为胡云支付了大笔的医药费。
出院后,胡云担心后续治疗的费用没有着落,另外他也想为自己的工伤要个说法,于是要求厂里支付工伤赔偿金。在和厂方沟通期间,他认为“工厂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工厂的用工行为违法”。
厂方认为,胡云入职仅4天就出了事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胡云不算工伤。同时,胡云还没有为工厂创造价值,厂方却为他垫付了医药费,这已经是“仁至义尽”,胡云再提出赔偿就有“敲竹杠”的嫌疑。
针对上述情况,丈亭司法所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解开了双方的心结。
首先,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向胡云说明只有当厂方在其上岗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有赔偿也就是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其次,调解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条款,向厂方释法并表明应当认定胡云为工伤。
双方的心结,在调解员的说理普法中被一一化解。最终,胡云与厂方达成和解协议,厂方承担胡云此次受伤的所有医药费,并一次性支付胡云工伤赔偿金。
“这起调解案例比较典型,它里面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可以用法律来解答。我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避免产生纠纷。”调解此案的调解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