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敏
近日,市司法局陆埠司法所组织法律顾问进辖区内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时,一企业负责人咨询了员工提前离职所产生的纠纷问题。
2020年11月,该企业和劳动者江烨(化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内离职,应提前三十天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员工离职报告》,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办理离厂手续;双方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后,江烨应按企业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如劳动者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可扣除江烨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此后,江烨在该企业上班,一直以来按部就班。然而,2022年10月中旬,在距离合同期满半个月左右,江烨突然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并表示要立即离职。企业方代表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要扣除江烨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江烨不同意,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如今,借着法治体检之机,该企业负责人现场咨询,扣除这一个月的工资是不是有法律依据?司法所工作人员听了对方讲述的来龙去脉后,又查看了该企业和江烨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司法所工作人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他们所签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从法理上来讲,根据《劳动合同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江烨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若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法相关判例,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反之,若江烨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企业来讲,若想让劳动者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承担赔偿责任,则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临时离职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顾问说。
该企业负责人听了法律顾问的释法后,表示将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以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想要维护本身运作的持续稳定无可厚非,但也要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得随意加重劳动者的责任。”法律顾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