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垃圾投放点岂能擅自拆除迁建?
日期:03-08
■本报记者 俞 冰
“小区门口怎么建了一个垃圾投放点?”近日,有市民反映兰江街道绿地悦山府小区擅自将小区内的一个生活垃圾投放点拆除、迁移至小区西门口外围公共区域,影响了过往行人和车辆通行。兰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反映后,立即赶到现场查看情况。
执法人员发现,绿地悦山府小区西门口外围公共区域处用灰色隔板搭建了一个垃圾投放站,标明“生活垃圾投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驿站”,站内已有被丢弃的地毯、布料、装修材料等垃圾堆放。该区域属于绿地悦山府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内。经执法队员调查了解到,该生活垃圾投放点原设置在小区6号楼附近。因部分业主多次强烈表示“不愿意6号楼下有个垃圾点”,要求物业重新设置垃圾投放点。
该物业公司私自拆迁垃圾投放点的行为,涉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日,执法人员向物业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物业在两天内将垃圾房迁回规划位置,并消除影响。
然而两天后,执法人员发现,该垃圾投放点依旧没拆除。在执法人员多次督促下,物业公司仍未整改。为此,兰江街道组织人员对该违规设置的垃圾投放点进行了强制拆除。
据悉,为避免“垃圾房”难落地,我市在推进新建和在建小区同步规划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点,即新建小区在业主入住前生活垃圾投放点已通过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审批备案,该点位明确后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须向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经审批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