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 敏
通讯员 鲁荣杰
“原以为该案没有什么希望了,但你们主动找到我们,并告知徐某有和解意愿,这背后付出的努力让人感动。我马上请示公司,看是否可以对徐某作出较大的让步。”日前,宁波某建设公司追偿权纠纷代理人陈某从市检察院检察官口中得知案件和解有望时喜出望外。几天后,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钱责两清”。
这起追偿案件是由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引发的。2019年9月的一天清晨,女子徐某启动停靠在道路右侧的电动自行车,欲180度转弯,由南往北行驶。就在这时,薛某驾驶摩托车由北往南沿道路右侧行驶,两车不幸相撞,薛某脑部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均有过错,负同等责任。因双方一直无法达成赔偿合意,后经市法院审判,判决非机动车一方的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合计16万元。不服判决结果的徐某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2年2月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2年10月,老马作为徐某的代理人来到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是对方撞我老婆,不是我老婆撞他,我们也受伤了,对方要我赔16万元,我们农民去哪给他凑这些钱。再说我们找到其他地方的判决,非机动车一方不用赔的,我们要申请抗诉,要求再审……”面对承办检察官,老马诉说了心中的委屈。
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了全案卷宗,审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但同时也注意到,在法律适用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仍存在一定的争议。考虑到法律适用争议和机动车一方受伤严重,检察官认为,本案最佳的解决方案就是和解,通过释法说理,让申请监督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经过多次沟通、释法说理后,老马逐渐接受了机动车一方有人身伤害、非机动车一方又有过错的,也应当相应赔偿的道理,并有和解意愿。
然而案件办理至此,仅是第一步。因为老马咬牙答应的赔偿金额和法院判决金额差距甚大。同时,随着办案深入,检察官发现现在接受赔偿方已不是机动车驾驶方薛某,而是薛某所工作的公司——宁波某建设公司。
原来,薛某是上班路上遭遇的车祸,根据相关规定,符合工伤赔偿条件,在外地法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经执行,宁波某建设公司已履行相关义务。后宁波某建设公司在徐某户籍地法院起诉徐某,要求追偿。法院也已经判令徐某在16万元范围内支付宁波某建设公司的代偿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结果关系到工伤保险的追偿,民事检察和解工作遇到了案中案。
有没有办法争取到公司的和解?几经周折,承办检察官终于联系到了宁波某建设公司。听检察官详细介绍案情、得知徐某一家家境比较困难的现状后,该公司追偿权纠纷的代理人陈某表示愿意向公司转达这些信息。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陈某联系该公司没多久,就传来了好消息。陈某告知,公司项目负责人很感激检察院所做的努力,对徐某的情况也很同情,愿意以6.5万元的金额,接受和解提议。
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宁波某建设公司出具承诺书,就剩余款项不再向徐某主张权利。徐某一方当场支付6.5万元,并撤回了监督申请,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起历经3年多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工伤保险追偿权纠纷的民事申诉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从事故发生到现在,3年多了,就像一块大石头压在我们的心头。特别感谢检察院一直帮我们作的各种努力,现在这块大石头总算可以落地了。”案件和解后,老马激动极了,对他们一家来说,这起案中案画上了句号,新的生活正在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