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工作一年竟倒欠公司10万元
日期:02-17
■本报记者 张敏
劳动者辛勤劳动,无非就是为了能够养家糊口、更好地生活。我市一小伙杨潜(化名)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一年,不仅没赚到钱,到头来还倒欠公司10万元。近日,市法院审理了杨潜和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用法律为诚实劳动的杨潜维护了权益。
2020年9月,杨潜经人介绍到我市某服装公司做业务员。公司与杨潜约定没有底薪,并向他提供门禁卡和宿舍。当时,该公司未与杨潜签订劳动合同,只订立了一份《业务结算协议》,明确业务费按业务销售业绩的2%~3%进行提成,并约定应收账款未在结算日后15天内收回部分,第一个月按日利率千分之一加收利息,第二个月起按千分之三加收。
进入该公司后,杨潜一直尽心尽力跑业务,一年里累计为公司拉到了870万元的业务。所谓“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根据约定,杨潜可以领取25万元的业务提成。然而,当杨潜喜滋滋地等待公司发钱的时候,公司却提出因杨潜负责的业务中存在部分货款延期收回的问题,根据《业务结算约定》,应收款超出结算日后公司要向杨潜加收利息31万余元。同时,杨潜工作期间以领条、借条形式支取的费用共4万余元。最终,该公司认为杨潜倒欠10万余元。
眼看不仅辛苦钱要“泡汤”,还要背上债务,杨潜无法接受,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经劳动仲裁后,杨潜诉至市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业务费。法院查明,至杨潜起诉时,被告已悉数收到货款。
庭审中,被告提出,公司与杨潜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普通的业务关系,《业务结算约定》是获得杨潜认可并签字的,扣费是按照《约定》进行的,没有不当之处。
那么,杨潜和被告之间究竟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呢?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潜一直以来接受被告的管理和监督,被告提供门禁卡、宿舍等行为,均符合公司与员工的关系特征。公司以结算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认可。法院由此认定,杨潜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另外,法院经审理认为,《业务结算约定》属于格式合同,存在格式条款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约定》中关于应收款逾期加收利息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被告将货款催讨责任强加给劳动者,该条款应属无效。
最后,法院判令该公司向杨潜支付业务提成20余万元。该案上诉后,双方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虽经双方磋商,没有底薪、只拿业务提成,但被告将原本属于买卖合同对方的付款义务,通过业务结算约定、扣利息的方式转嫁给原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作为原告劳动成果的享有者,不应将经营风险转移给原告。
法官认为,此案的宣判体现了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属性。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和谐、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法官建议,当前,在经济形势整体向好的情况下,企业在抓好生产经营的同时,也要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员工队伍的稳定,切实形成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