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赶工期装修工垫付材料费 完工后结算无门求助司法所
日期:02-16
■本报记者 张敏
近日,装修工人陆良走进市司法局丈亭司法所求助。原来,他垫付的装修材料费讨不回来,内心十分煎熬。
在丈亭司法所内,陆良向调解员讲述了事情的始末。去年6月,陆良受雇于包工头王东,给张峰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陆良发现铺设的地砖不够用,并将这一情况告知王东。为赶工期,在王东同意的情况下,陆良垫付了购买所缺地砖的费用,共计2000多元。
陆良原以为,等工期结束,他垫付的材料费肯定能要回来。谁知,装修结束后,他去讨要这笔款项时却发现讨要无门。
“这笔钱是我的辛苦钱,你们帮帮我,帮我要回来。”陆良请求调解员帮忙。
随后,调解员分别联系王东和张峰了解相关情况。王东认为这笔钱是补购材料多出来的,应该由张峰承担;而张峰认为,他与王东是包工包料的关系,他只管与王东结算工钱和材料费,并已结清。因此,这笔2000多元的款项,陆良应该找王东结算。
听完王东和张峰的意见,调解员首先确认这次装修是包工包料的承揽合同关系。其次,调解员分析了陆良的垫付行为源于王东采购材料不足,陆良告知王东后,受王东委托进行补购而垫付资金,双方是委托关系,王东是陆良的委托人,陆良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王东承担。
一番释法后,王东心服口服。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王东向陆良支付了2000多元的材料垫付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因此这笔垫付款,应由王东支付。”调解员说。
(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