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敏
“刷单”,是指一些商家为提升商品或店铺的信用度、美誉度,通过各种手段,批量制作虚假交易、虚假订单、虚假评论、虚假评分等,以提升店铺或商品的排名,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近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的虚假广告案件,林某、吴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林某和吴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先后雇请杨某、尚某等9人成立工作室开展网络刷单业务。其中,林某、吴某负责联系平台商户、拓展刷单业务,杨某、尚某等人负责管理、对接刷手、分配任务、整理账务等。
在接到商户“订单”后,林某和吴某组建了一个微信群,商家将店铺的需求和刷单数量、货品链接等发在群内,之后由杨某、尚某等人分配任务、联系刷手在客户商铺虚假购买商品、刷图晒好评等。刷手则在购买指定商品、发布好评以后,将成功的截图反馈给对单员,并获取相应佣金。
截至案发,被告人林某、吴某等人组织刷单的商品销售金额超过13.51亿元,非法获利合计2100万余元。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吴某等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九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2100万元。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购物的不断发展,“刷单炒信”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形成了一条由卖家、职业刷单组织者、刷手组成的黑灰产业链。现实中,“刷单”行为在影响普通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其他类似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严重扰乱网络市场交易秩序。
法官借此案提醒商家:“刷单”是违法行为,诚信规范经营才是企业长远之道,急功近利,利用“刷单”等不法手段最终损害的只会是自己的商誉,也有可能涉嫌诈骗、不正常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人们在寻找兼职工作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被“动动手指,月入过万”等类似高额报酬的刷单广告所诱惑,避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