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 敏
近日,我市发布《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就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向市民提出倡议。与此同时,网络上对于烟花爆竹“禁”与“放”的讨论越来越多。那么,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是怎样的?今年的规定和往年相比是否有所变化?昨天,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相关人员。
据介绍,今年我市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去年相比没有变化,依旧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禁放地点,具体为谭家岭路—梁周线—北环路—达环路—月梅路—望湖路—兵马司路—子陵路—城东路—谭家岭路,以上路段相连形成的封闭区域。
限制区域内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要特别注意的是,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高层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在任何时间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其中,对于在禁燃时段禁燃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九大类别地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个人违反《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应当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
市民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10电话或者现场向公安机关举报。其中举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线索经查实构成犯罪的,每起奖励人民币5000元;举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线索经查实予以行政处罚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举报一起单位或个人在禁燃时间禁燃地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实予以行政罚款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据统计,2022年至今,我市公安机关已累计办理烟花爆竹案件行政案件2起,治安拘留2人,处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194起,罚款3.5万余元。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提醒市民,烟花燃放不当会引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市民应严格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也应加强劝导,全社会共同努力,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春节。
另外,治安大队民警指出,电子烟花、电子礼花、电子鞭炮不在禁止之列,不过市民在燃放时需要注意噪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