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落实新冠患者门急诊和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日期:01-11
本报讯(记者 胡张远)近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我市按上级文件要求,在相关医保定点机构已落实了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和住院治疗费用保障。相关政策按要求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口腔专科、皮肤病专科),即除市人民医院外的各医疗机构,凡具备新冠诊疗能力的,在新增“新冠门诊”医保结算类别后,产生的与新冠治疗或疑似新冠症状治疗相关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均可享受临时专项医保待遇保障。
职工医保不使用当年个账、不设自负段,居民医保不区分医院类型、不设封顶线。职工医保在职和退休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产生的新冠门诊费用分别按86%、92%的比例报销,其它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均为80%;居民医保统一由医保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其余医疗费由个人负担,个人负担部分可按医保规定,使用历年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进行支付。
同时,我市还对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实行特殊结算,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1月8日后入院的新冠患者,产生的符合卫健委的新冠病毒感染诊治方案的住院医疗费可以全额由医院挂账,再由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三方审核确认后,由医保局向医院结算。若住院不是以新冠治疗为主要治疗目的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正常医保待遇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