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工酒后施工摔伤,包工头及房主需担责吗?
日期:01-06
制图 邵天骊
市民周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农村的房子年久失修需要做防水工程。上个月,我把工程包给李某,李某又叫了小工张某。第二天,他们俩在我家用中餐,我提供好酒好菜招待,以便他们把工程做得好一些。谁知道,下午开工后,张某因酒后爬高从脚手架上摔下致肋骨骨折,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现在,张某要求我和李某赔偿损失。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的赔偿责任有法律规定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本案涉及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风险防范意识,其在工作前饮酒,在工作时未能小心谨慎作业、酒后爬高而不慎摔落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雇请张某为周先生家做防水工程,工作中张某摔伤,李某因用餐时未制止张某饮酒,且下午开工时,未尽到安全防护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周先生作为房主热情招待,在提供中餐时准备酒水,没有注意请吃的对象、时间和场合,放任张某同饮和酒后作业,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