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这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指南请收好
日期:06-0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关键举措。为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征收对象、计算公式、申报时限及现行优惠政策,本期《税语润万家》专栏梳理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心要点,助力用人单位合规申报、应享尽享。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哪些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残保金。
三、残保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浙江省为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残保金何时申报?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残保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1.免征政策
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分档减缴政策
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征收标准上限政策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意事项:
1.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也要按时进行申报。
2.在填报残保金申报表时,需认真、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两栏的数据。
萧山税务温馨提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与缴纳,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助力残疾人事业的实际行动。请各用人单位在每年9月30日前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站,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如实填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及“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系统自动判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