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作为国家“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本期《税语润万家》专栏梳理了环境保护税有关的政策热点,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吧!
一、征收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征税对象
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44种。
应税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等10种,其他类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色度等55种。
应税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应税噪声:指工业噪声,不包括建筑噪声等其他噪声。
三、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注: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注: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3.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注:超过国家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四、税收优惠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五、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申报期限: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萧山税务温馨提醒:
精准把握政策要点,既可规避税务风险,又能充分享受红利。5月纳税申报期限截至当月22日,预计20、21、22日为业务高峰期,请您尽量避开9∶30—11∶00与14∶00―16∶00时间段办理业务。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App 掌上办税,或关注“杭州税务”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税,错峰申报更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