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蒋超 通讯员 陆俊超 金晴阳)预付式消费的“坑”能有多深?当消费者为“激活”剩余课程被迫二次充值,新店却又突然关门,这笔“连环债”究竟该向谁追索?
近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健身房多次转让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不仅支持消费者退款诉求,更因公司间人格混同,判令实际收款方及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12月,原告钱女士在一家健身房购买的私教课还没上完,店铺就突然易主。新经营者在原址换了个招牌,更名为“我某1店”,并承诺继续提供服务。钱女士稍稍安心,以为只是换了老板,课还能照常上。
谁料,2024年9月,这家店也毫无预兆地关门了。此时,钱女士的课程还剩下不少。
经过多次联系,她终于被安排转到8公里外的“我某2店”继续上课。本以为看到了希望,却被对方告知:要想激活原有的剩余课程,必须按1:1的比例,另外购买新店的课程。
无奈之下,2025年2月,钱女士又支付了9200元,购买了40节新课。这次签约,合同上盖的是“杭州我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章,但钱却打到了“杭州双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而这家店的场地实际经营者,又是另一家“杭州文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仅仅半年后,“我某2店”也突然停业。钱女士一核对,不仅原来的课还剩3节,新买的40节课更是一节都没上成。
更让她震惊的还在后面。她发现,当初签约的“我某公司”早在2025年3月就更名为“君某公司”,并在门店停业前,未经合法清算就完成了简易注销。注销时,公司的唯一股东是余女士。上述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联关系。
多次协商无果,钱女士无奈起诉,要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返还剩余课程预付款,并由各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女士与“我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停止经营并注销,构成根本违约。所谓的“1:1激活”条件,实质是将再次付费作为履行旧合同义务的前提,该行为至少构成债务加入。因此,被告方应对全部未履行的43节课(含3节旧课+40节新课)承担退款责任,共计9890元。
关于责任主体,被告余女士作为“君某公司”注销时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财产独立,且承诺不实,应承担清偿责任;“双某公司”作为“我某公司”签约时的唯一股东,以其账户收取课费,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构成人格混同。“文某公司”受“双某公司”控制,与“君某公司”场所混用、财务不分,构成横向人格混同。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余女士承担退费责任,被告“双某公司”和“文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证据意识薄弱,经营者通过转让、闭店、注销等连环操作规避债务,是消费者维权难的重要原因。”本案承办法官苏杰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应要求经营者对店铺转让、闭店、“激活”旧卡等情况时的双方权利义务以书面方式予以明确,并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经营者应诚信经营、规范治理,否则将面临股东个人及关联公司共同担责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