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1日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正式启动。作为年度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及时、准确地完成汇算清缴对广大纳税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而言至关重要。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汇算清缴相关要求、明晰操作流程,本期《税语润万家》专栏梳理了经营所得个税汇算的基本要点,希望助力纳税人高效完成申报、合规享受政策。
一、申报主体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需申报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汇算时间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完成。
四、申报地点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五、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1)收入包括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数据。
(2)成本费用涵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如原材料采购、人工成本等。
(3)专项扣除包括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和大病医疗7项。
●注意事项:
(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六、使用报表
办理单一来源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需分别填写B表进行汇算后,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萧山税务温馨提醒:
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已经开启,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逾期会影响纳税信用哦!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税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