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从9月1日起施行,理财行业由此迎来一轮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浪潮。近期,多家理财公司将旗下多款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类型由原先的区间型转换为挂钩指数型,旨在推动业绩比较基准更及时地反映市场变化,减少未来因市场波动引发的被动调整。然而,如何让普通投资者理解并接受从“直观区间”到“动态指数”的转变?在这场转型中,理财公司面临着系统、人力资源、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教育的多重考验。
理财产品密集“换锚”
招银理财、兴银理财、恒丰理财等多家理财公司近日密集调整旗下多只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将原本的区间型基准替换为挂钩指数型基准,涉及产品包括日开型、滚动持有型、最短持有期型、定开型等类型固收类理财产品。
例如,招银理财于2月5日发布公告称,将“招睿日开30天滚动持有1号”的业绩比较基准,从年化收益率2.00%—3.70%,调整为“30%×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70%×中债0—3个月国债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变更将从3月10日起生效。
针对这一调整,招银理财在公告中给出了详细测算说明:以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80%为例,根据当前市场环境下大类资产合意配置比例及大类资产收益情况,考虑杠杆和费率等因素,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确定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兴银理财也于2月5日公告,将“稳添利日盈增利6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年化收益率2.00%—2.70%,变更为“人民银行7天通知存款利率”,变更从2月9日起生效。公告给予原投资者选择权:若不接受变更,可在生效日前按原约定赎回;若继续持有则视为同意。
响应新规要求
理财公司密集“换锚”的核心动因在于响应监管新规。将从9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资产管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当保持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如因产品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发生变化而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及理由,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
“我们当前采取‘能调尽调’原则,计划在9月1日前,将旗下区间型或数值型业绩比较基准尽量调整为挂钩指数型,例如挂钩7天通知存款利率并上浮若干基点。”某理财公司运营管理部人士向记者透露,管理办法明确,除非产品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否则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这意味着后续我们会尽量减少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新发产品也基本会采用挂钩指数型业绩比较基准”。
面临多重挑战
尽管机构正在积极推动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但此次“换锚”面临不少挑战。一方面,理财产品数量众多,要在9月1日前梳理完毕,其本身就对理财公司的系统和人力资源构成较大压力;另一方面,投资者对于挂钩指数型业绩比较基准的认知尚不充分,难以直观理解其背后所对应的风险与收益水平,这需要理财公司持续加强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教育工作。
在“打破刚兑”之前,理财产品普遍会标注预期收益率,其可视作业绩比较基准的前身。这一历史渊源深刻影响了投资者的认知与习惯,导致过往产品在设计上对直观的区间型或数值型基准的依赖。如今,尽管净值型理财产品已被明确界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但业绩比较基准依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它有助于呈现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增强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进而帮助投资者更清晰地把握产品本质。因此,业绩比较基准在投资决策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数值型或区间型业绩比较基准凭借其直观性,更便于普通投资者进行比较与判断。据《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