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使用氧气瓶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
“氧气瓶怎么没有用支架装置固定好?这样很容易倾倒撞裂,造成伤人毁设备的安全事故!”面对执法人员的严肃指出,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当即认识到现场作业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并表示将积极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以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