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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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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萧山日报

公共资源不该被“任性”浪费

日期: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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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时评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评论员 蒋超

  近日,庐山“9·27”驴友事件的处理结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0名违规登山者被追偿7.4万元救援费用。此前,组织者已被拘留10日,其余参与者各被罚款200元。至此,这场历时数月的案件终于画上句号。

  作为江西省首例“行政处罚+民事追偿”的并罚案例,这起案件向所有违规探险者发出警示:公共救援绝非“免费午餐”,户外探险必须保持对法律与自然的双重敬畏。

  经查,涉事的11人进山时并没有购买景区门票,属于私自前往景区未开发区域。在救援过程中,当地政府调集多方救援力量共200余人,调用专业照明、吊装设备和无人机等装备参与营救,初步估算救援费用近50万元。

  公共救援需要政府部门及时响应和专业效能,是毋庸置疑的。当游客身处险境,政府调动一切资源展开救援,是法定职责所在,属于无偿应急行动。但“无偿”不等于“无责”。尤其是,当救援行动是因个人明显违规行为——无视警示标志闯入未开发区域所引发时,问题的性质便有所不同了。救援行动本身应该是无偿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救援行动的触发不需要付出代价。如果因游客明知故犯、违反规则而产生的高额搜救成本完全由公共财政承担,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近年来,登山者擅自进入山林景区结果遇到险情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既有游客误入景区地形复杂区域,也有户外探险爱好者,违规进入未开发区域进行“打卡”。究其原因,社交平台的“网红秘境”吸引了不少盲目跟风者,加上流量的诱惑,为违规行为提供了“信息温床”和“行动指南”。同时,许多人缺乏户外安全知识,大大低估了自然的风险,导致险情频发。这些行为不仅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也耗费了大量社会资源。

  因此,在依法依规的框架内建立救援成本追偿机制,不失为一个“选项”。《旅游法》第82条明确规定,旅游者接受救援后应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民法典》也表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说,这既是对公共资源的合理保护,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必要举措。

  从长远来讲,救援有必要从权利与责任的角度,找到公共救援责任、个人行为责任、机构安全保障责任之间清晰的界线,寻求救援成本合理的分摊比例、追偿方式,确立起既保障各方权利,又约束任性行为的制度体系。当更具“痛感”的救援成本摆在眼前,自然能够让更多人在“冒险”前多掂量掂量,而不是习惯性地将个人鲁莽行为的代价转嫁给社会。

  让户外活动回归理性与本真,在追寻自由与自然的同时,不伤自己,不累他人,不负山河,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