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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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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萧山日报

全国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 萧山上榜

日期: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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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1版:时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首席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法)流淌千年的大运河,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见证,更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任重而道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萧山区人民法院参与办理的“某公司与某经联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榜上有名。

  2014年4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通过公开拍租,竞得我区某村15亩工业建设用地,该地块恰好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浙东运河浙江萧山—绍兴段的保护范围内。随后,该公司与村属企业某经联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造厂房。

  2017年2月,镇政府在巡查中发现该违法建设行为,向某公司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此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别向该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因该公司拒不履行处罚决定,镇政府对该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后续,某公司将某经联社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书》,要求返还土地租金,并赔偿厂房拆除、搬迁及利息损失。

  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实际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建造厂房,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且未举证证明建造方案已按约定经某经联社审核同意,相关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判决,案涉《土地租赁协议书》解除,驳回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的法律边界。”承办法官表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不仅支持了行政机关的文物保护执法工作,更向社会传递了“文物保护无小事,违法成本自承担”的明确信号,有利于推动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一体推进、合力保护的良好格局,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筑牢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