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未设置出口安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和疏散通道。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新街街道元沙村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西侧安全出口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二:
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设施
安全帽、安全绳等在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保护人员安全,防止坠落伤害。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仍有部分工作人员抱有侥幸心理,不佩戴安全设备开展作业。
日前,北干街道应消站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对金城路开元名都家居广场店铺门头进行装修过程中,该公司装修工人张某登高作业未系安全绳,未戴安全帽。
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登高作业,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三:
储存危化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月11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天然产物提取中试实验室存放甲醇3桶(30L/桶)、乙腈1桶(30L/桶),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