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老年报
日期: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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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跟团游中途猝死
家属起诉旅行社索要赔偿
省心省力的跟团游广受老年游客青睐,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尤其在海拔较高地区,美景之中也隐藏着危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跟团游”案件。
老人跟团游突发悲剧
旅行社责任划分引争议
2021年3月,六旬老人李甲、王乙夫妇(均为化名)报名了旅行社组织的“九黄都六日游”。夫妇二人于2021年3月18日跟团出发,3月19日晚随旅行团入住九寨沟。
次日7时,夫妇随团上山,行至半山腰时王乙身体不适并呕吐。于是,李甲陪同王乙步行至景区停车场,二人在车内休息并等待其他游客返回。17时,旅行团游客陆续下山。此时,王乙状况有所好转,又随团参观了景点,在民宿就餐后回房休息。
当晚,王乙告诉随行导游自己身体不适,并提出次日不跟团出游。导游告知其症状可能是高原反应,但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晚20时多,王乙早早入睡,半夜时分出现呕吐症状,但未告知导游。
2021年3月21日7时,王乙吃早餐时感觉头昏、浑身难受,随行导游买了两根棒棒糖给王乙吃。后王乙勉强上车,上车五六分钟后身体愈加不适。随行导游立即叫了出租车,与李甲携王乙至附近医院救治,但王乙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王乙家属遂将旅行社起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被告旅行社与老人的死亡存在一定关联
原告王乙家属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考虑游客的个体差异,合理安排路线、时间,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旅行社未尽到上述义务,对王乙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旅行社辩称,王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首先对个人安全负责。其次,其猝死具有无法预见性。同时,被告已通过合同条款、行程单进行了细致的安全提醒且第一时间提供了救助,王乙的死亡与被告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当导游得知王乙身体不适后一直予以关注,并建议王乙就医,但夫妇却因考虑行程未第一时间就医。事发后,导游第一时间打车陪同就医,被告已最大限度尽到及时救助义务。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从被告旅行社提供的合同文本来看,文本为复印件,合同的相对方为案外人,旅行社存在转移旅客的行为。因此,就形式上看,可以认为被告旅行社未与王乙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具有违法行为。
就王乙旅游过程中的发病情况来看,其死亡系自身原因所导致,但被告导游在得知王乙身体不适后采取的措施不够及时、全面,这与王乙死亡存在一定关联。经综合考量,法院酌定被告旅行社对王乙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责任比例。
法官: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是人们放松身心的常见方式,旅途中因人身安全、财产受损导致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故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需有书面形式。旅游者熟悉合同条款,方能依据旅游合同主张权利、履行义务,让自己获得更为舒适的旅行体验。
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老年游客群体,旅行社应更详细地告知旅游合同内容、行程单、安全告知书等,及时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
同时,老年人自身也应对身体健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外出旅游量力而行,谨慎参加高风险活动,发生意外及时求助。
据CCTV《今日说法》